以下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无法送达违法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现予以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仍未前来办理的视 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执行处罚。有关车辆的交通违法事实、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已张贴在茂名市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茂名市人民南路209号)“公告栏”,请车主前往查询或浏览附件。
交警支队 机动巡逻大队
2009年7月17日